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继承遗产应从什么时开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继承遗产应从什么时开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
2025-06-08 207 继承遗产的前提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继承法中房产继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继承法中房产继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房产继承权是指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再继承开始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房产权属的继承权;
2、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权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中的房产继承权;
3、因继承取得的房产,自继承开始后,自动取得房产,无需办理特殊手续;
4、其他规定。
房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死者的父亲,母亲,配偶,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没第一顺位继承人由第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2020年的房产继承法中,孙女是有可能继承房产的,但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爷爷在生前立有遗嘱,并明确约定了房产由孙女继承,那么孙女是有继承权的。但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孙女通常不会直接继承房产,因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是爷爷的子女、配偶和父母。
只有当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继承或放弃继承权时,孙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可能继承房产。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来确定。
继承的房子,百年以后,我儿子还能继承吗?
同村宅基地的。 是可以的。可以把继承权交给你儿子永久产权。在产权清晰,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国家的楼房,只有70年产权。安全过后,你会补一些钱的。但是产权没有纠纷情况下,都可以继承的。留给自己的子女。
当然可以,你继承的房子,已经是你的个人财产,只要没有争议,你百年之后,这个财产就成为你的遗产,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你儿子是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他当然有权利继承你的遗产,如果有其他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这个人会和你儿子共同继承你的遗产。
您好!
其实题主提到的,这是两个问题。
以下分别就这这两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遗产继承中涉及到的诉讼时间节点

遗产继承中涉及到的诉讼,归根结底还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这里涉及到三个重要的时间点:
1.六十天。
依据《民法典》中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到有遗嘱、并且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的,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在知道这件事之后的六十天之内(《继承法》中规定的是两个月),必须做出接受表示,否则视同放弃。
所以,如果是属于遗赠性质的遗嘱继承、超过了这个时间点没做出接受表示,而又想得到财产,就没办法了——无法再提请诉讼——视同主动放弃。
2.三年。
在最新《民法典》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简单解释就是:
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从这个时间点开始算起,在3年之内要提请诉讼。如果超过了3年,就不能再提请诉讼。除非有特殊原因(例如,得知之时患病无法提请诉讼)。
另外提示一点:
之前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上,《继承法》规定是二年,而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所以就产生了模糊:到底是以哪个为准?是以总则为准,还是以《继承法》这个“细则”为准?
这次在《民法典》中做了统一:按照三年执行。
3.二十年。
还是依据上述一百八十八条。
如果发现自己利益受到侵害了、超过了20年都没有提请诉讼,将不能再提请诉讼。
那么,针对2、3这两种情况,如果超出时间点要求、无法诉讼了怎么办?
这时候,只能按照有关继承的法规要求执行——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的,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房产继承,有时间限制么?
房产只要属于去世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就能被继承,不受时间限制。除非房产(财产)灭失了。
先举个例子:
假如继承人继承的是房产是老家的房子,而继承人又已经不属于集体成员。老人留下来的老宅子倒塌了。这时候,继承人就没办法再继承了——属于遗产的老宅子“没”了,而继承人又没有权利使用宅基地。所以,不管过了多少年,都无从继承。
在任何一项关于涉及到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上,都没有、也不可能用时间作为限定继承的条件:不能说“我们家的财产,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就不算我们家的了。”

需要分几种不同情况:
1、如果是需要进行遗产分割或确权,那么属于物权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2、如果是遗产继承中的侵权行为,那么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并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3、如果遗产继承中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适用6个月的除斥期间。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起撤销之诉。该六个月期间,是指自然日,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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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确存在时效的问题,但是这计算的开始时间点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计算的。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是继承人共有。就你所说的房产问题会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房产是被继承人的名字。那么不论是哪个继承人现在住在这个房子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子都是继承人共有状态,因此不适用时效问题。
第二种情况,是某些继承人隐瞒存在其它继承人,欺骗登记机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一旦其擅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等于明确用行为表达了据为己有的行为,并且房产登记过户后具有公示效力,他成了产权人,这时候就侵犯了其它继承人的继承权,自其它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并且自侵犯权利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二十年的最长时效。
第三种情况 侵犯继承权的人本身就是产权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人。这种情况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另一方死亡,因为房子本来就登记在他名下,她占为己有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这种情况下如果她明确表达完全据为己有,本人认为自她明确表达开启应当计算最长的二十年诉讼时效。
因此对于你提的问题,如果第一种情况,本人认为可以主张继承,要求分割资产。如果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考虑过户时间开始计算是否超过20年,并且应当考虑知道过户占为己有的时间开始计算三年的时效。
如果是最后一种,应当考虑对方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据为己有或者已经用行为明确表达据为己有的时间开始计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继承法中房产继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继承法中房产继承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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