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遗嘱的遗产继承纠纷(有遗嘱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有遗嘱的遗产继承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有遗嘱的遗产继承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遗嘱中的继承权和处置权有区别吗?
遗嘱中的继承权和处置权是有区别的。
遗嘱中的继承权只有当立遗嘱人(生前的最后一份合法遗嘱)去世后,才发生效力。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就成了遗产的所有权人,他享有处分、收益的合法权利人,包括处置权。
而处置权,并不能代替所有权人,他只可能是一种委托行为。
比如:我母亲受托我处置她的金银手饰,可变现的钱款不一定给于我一人,或许是兄弟姐妹人人有份。
有继承权必有处置权,有处置权不一定有所有权。
想继承遗产,前提是不能改嫁!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这样写的遗嘱是无效的。我国遗嘱公证细则规定:“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也就是说,定立遗嘱的内容只有两部分,一部分是遗嘱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写进遗嘱,另一部分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可以说明自己的丧事怎么处理。
除此之外的内容是不可以写进遗嘱的。
题主要把媳妇可以继承遗产,但是不得改嫁作为继承遗嘱前提,违背了我国遗嘱公证细则,同时还违反了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所以妻子继承遗产后,一样可以改嫁。
不能写进遗嘱的内容还有抚恤金和丧葬费,因为这笔钱属于遗嘱人去世后,才可以得到的财产,而定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现有的,有财产证明的财产。
为什么是律师问这种问题!!!我觉得应该是合法的 因为遗嘱相当于说 你满足我这个条件 我把钱给你 这有什么矛盾??你不想满足就别继承啊 至于说先应承了 又结婚的 那如果有第三方受益人 受益人应该可以告的吧 可以追回吧
其实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真不少。听起来挺唬人,实际上啊,能不能继承遗产和改不改嫁之间,一点关系都没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想要继承遗产,需要履行遗嘱所附的义务,否则确实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但注意了,这里所指的义务,必须是合法的义务。限制儿媳改嫁的权利,显然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违背了婚姻自由。要不要再婚,是儿媳的权利,没有人可以替她做决定。 所以,限制儿媳改嫁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遗嘱人处分了继承人的财产,导致继承人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个遗嘱是否有效?
有效的,在生者没有离去时,有权处置自己财产。因为继承者犯错导致收到处罚,导致继承的被继承财产减少,遗嘱仍然有效,剩余的钱财还是归继承者所有,两者不冲突。
视频加载中...问题提的不对,但我基本上明白了提问者的意图,你是想问遗嘱人处分了不属于他的财产,那么这份遗嘱还是否有效?
我们来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拆迁房安置两人,一方擅自处理
据报道,北京宣武法院审理了一起拆迁引发的遗产纠纷。
死者老郭生前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约定回迁房中安置老郭及其外孙小马两人,小马对两居室中的一个房间享有居住权。
但后来老郭又进行了遗嘱公证,将其所有的这两居室留给其孙子小郭。同年,老郭去世。之后,小郭持老郭生前的公正遗嘱,房屋产权人变更申请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将原产权人老郭的名字变更为他的名字,之后小郭取得了该房所有权证。
小马认为小郭并非被拆迁人或共居人,无权购买安置小马和其外公的两居室楼房。因此小马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郭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小郭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无效,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与自己签订的《购买房屋合同》。
而小郭认为老郭是房子唯一的合法产权人,他自己则是合法的受赠人,法院应驳回小马的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经审理,确认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小郭的行为无效,但没有支持小马的其他请求。
处分权受限制,遗嘱不能随心所欲
这个案例的关键问题就是小马作为被安置对象,安置用房的处分,必须征得他的同意。老郭虽然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但他代表了自己和小马两个人的利益,因此不能把属于小马利益的部分进行处分。
最终法院是各打50大板,最后的解决恐怕还是要通过小郭和小马的协商,两个人共同享有房屋权利,否则根据法院的判决,谁都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
一个人要是未经允许,拿了别人的东西那叫“偷”,一个人,要是把别人的东西送人那叫“侵权”,要是很不巧,他不但把别人的东西送人,而且是立遗嘱把别人的东西送人那叫“无效”。
所以说,无论是生前还是身后,侵权都是不可以的,处分别人财产更是不可以的。
所以说,在一份遗嘱里面声明自己可以把这些东西送人,声明自己有权处分这些财产,那是相当必要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有遗嘱的遗产继承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有遗嘱的遗产继承纠纷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遗嘱继承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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