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遗产继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遗产继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遗产继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遗产继承案原告陈述范文?
原告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原告依法享有继承份额。
被告独立占有被继承人遗产,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将原告应当继承部分予以返还。请求法院到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应当继承财产。
想要通过诉讼继承遗产,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需要向法院提供的材料:
1、证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文件材料,如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的火化证明、派出所开具的死亡销户证明等;
2、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的文件材料(以第一顺位继承为主),如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用以证明第一顺位的父母子女夫妻关系,以及这些人是否存在死亡的情况证明;
3、需要继承的遗产文件材料,遗产为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存折或者调取银行账户余额,为车辆的应提供车辆登记证等;
4、主张遗嘱继承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您好,提供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被继承人遗产的种类、数量、金额、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证明材料,如遗产清单、产权证书、发货票、证人证言等。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或在其他形式共有财产中(如合伙财产等)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遗产在共有财产中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书、合伙协议等。合伙企业是否清算或营业,审计证明等。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生育和抚育子女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法律拟制血亲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旁系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证明材料,以及他们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证明材料。
打遗产继承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随着家庭财产体量的不断增大和财产形式的日趋多元化,涉及继承的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如果继承人要想通过诉讼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则应向法院提供如下必备材料:
1、证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文件材料,如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的火化证明、派出所开具的死亡销户证明等;
2、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的文件材料(以第一顺位继承为主),如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用以证明第一顺位的父母子女夫妻关系,以及这些人是否存在死亡的情况证明;
3、需要继承的遗产文件材料,遗产为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存折或者调取银行账户余额,为车辆的应提供车辆登记证等;
4、主张遗嘱继承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谢友情邀请,工伤,伤残等法律我倒懂一点,我自己做律师,经过一场,至于继承遗产法,我不内行,凭想像,一定具备与患产有关的法律亲情关系,分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各按法律规定裁定所得遗产的,百分之几,因是外行,恕不卖弄,凉解,✌✌
谢邀请。
这个问题需要去(1)公证处处理,(2)律师会告诉准备那些资料。
公证处有一系列的表格,按照表格去做就可以。
因为,条文都一样,每人有每人的特点,细节还要有一定的专业人士指点迷津。
不走公证处的,不要律师的,费劲周折,也可能打不赢官司。
首先看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按照顺序继承就完事儿,遗嘱继承又要看遗嘱的类型和效力,有效遗嘱直接按照遗嘱继承就成。现在说到证据,如果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了,证据就需要了,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遗产继承纠纷案一般而言需要以下证据: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四川合状律师事务所蒋宁律师为您提供,时间有限,有疏漏敬请谅解。
您好,绝大部分继承纠纷都不是在继承权上而是在继承份额上。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遗产继承诉讼的时效是怎样的?继承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法海一粟认为,在继承案件中,只有继承权纠纷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诉讼时效对于遗产分割并不适用。
1、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就是我国继承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上述规定所适用的范围是“继承权纠纷”,而不是遗产分割纠纷。
2、何谓继承权纠纷。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根据最高法院的民事案由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其中并没有关于继承权纠纷的案由。事实上,关于当事人是否享有继承权,在继承纠纷中需要查明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说,在实践中,在继承案件中附加审查继承权的有无。此时,继承权是一个先决事实。
3、继承纠纷就是财产分割纠纷。这是因为,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就是说,被继承人的遗产自其死亡时,就已经变动为继承人的财产了。继承人提起诉讼,无非是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分割。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016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继承诉讼中,基本上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机会。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遗产继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遗产继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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